非晶节能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等部委《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的精神,为贯彻国家“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作用,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我国非晶节能材料领域技术和产业突破,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联盟章程。
第二条 联盟名称
中文名称:非晶节能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英文名称:Technology Innovation Strategic Alliance of China Amorphous Energy Saving Materials Industry。
第三条 联盟性质:本联盟是经由国家科技部批复,依托于国家非晶微晶合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国内从事非晶产业相关研发、制造、销售、工程应用、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平等、合作、互助、互惠”的原则,本着共创市场、共享资源、共同发展的理念,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设立的联合研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四条 联盟宗旨:凝聚联盟相关产业与技术领域的经济和智慧力量,整合及协调联盟内外的产业和社会资源,以推动非晶产业的发展为目标,以不断构建、延伸规模完善的产业链为己任,共同致力于解决非晶产业发展中所面临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致力于国产非晶节能产品的开发、应用与推广,推动整个非晶产业链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为我国节能减排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联盟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努力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发展绿色节能产业的方针、政策,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联盟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 联盟依托单位是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邮编100081。
第二章 联盟的任务
第七条 联盟的任务
(一)以发展非晶绿色节能产业为主旨,整合国内外相关企业、政府、科研院所和大学等多方资源,共同探索以市场化模式为基础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与合作发展机制,组织联盟成员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推动产业合作与研发服务平台的建设,建立上下游、产学研信息、公共技术平台等创新资源的共享机制,大力促进非晶产业领域技术进步和成果的应用与转化;
(二)协调推动国家有关非晶产业扶持政策的制订与实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非晶产业发展与创新能力的引导以及支持,并通过形式多样的联盟活动,营造出良好的非晶产业发展环境。促进联盟会员间的优势互补以及技术、生产、流通、采购、销售和资金调配等各个层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全国非晶产业的快速与健康发展;
(三)协调推动联盟会员之间加强知识产权和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合作,探寻联盟内部实现专利互惠与优先许可的合作机制,共同支持开展相关领域的专利战略研究,合作搭建非晶产业链的专利池,形成专利保护与专利防御的联盟互助体系,并协同推动非晶行业标准体系的建设;
(四)通过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会、参展、论坛和产品发布会等形式,建立联盟内外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渠道,不断加强联盟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配合支持政府部门委托或部署的各项工作,协助政府加强对非晶产业发展状况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发挥联盟渠道优势,积极反映联盟会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非晶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开展非晶产业链上下游市场及应用需求的调研与政策研究,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参考;组织联盟会员单位申请各类政府项目。
第三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联盟的组织机构:
(一)凡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从事非晶产业链及相关技术领域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均可自愿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联盟会员。
(二)联盟会员单位分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
(三)联盟设立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联盟大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管理执行机构,专家指导委员会是联盟的技术指导与咨询机构,联盟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管理执行机构。联盟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条 联盟大会(理事会)
联盟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专职代表组成,其职责包括:
1.通过联盟章程和修改;
2.审定联盟工作方针和战略发展规划;
3.选举、任命和罢免联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4.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5.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6.审议常务理事会提交的其它报告。
联盟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年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联盟理事长或由其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联盟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大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情况,经三名以上联盟成员提议,半数以上联盟成员同意,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联盟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管理执行机构,由联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其职责包括:
1. 批准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2. 制定联盟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3. 制定联盟的战略发展目标和规划;
4. 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与重点任务;
5. 听取和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6. 筹措联盟研发基金,听取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审定财务预、决算;
7. 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各类合作等;
8. 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
9.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会议,由理事长或由其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或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
专家指导委员会是联盟的技术指导与咨询机构,主要由非晶相关行业的知名专家和相关领域的主管领导组成,由常务理事会聘任。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专家若干名。主要职责包括:
1. 根据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提出联盟的战略发展目标、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研究课题建议;
2. 对联盟提出的重大项目(课题)、技术方案等进行论证;
3.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向常务理事会提供咨询和建议;
4. 监督、评估、指导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论证、评审创新技术成果;
5. 组织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研讨技术难题,提出行业发展需求;
6. 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节能减排的政策建议。
第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
联盟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管理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名,由联盟依托机构派出人员担任,副秘书长和成员若干名,主要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及相关管理工作。秘书处职责包括:
1. 执行联盟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日常工作;
2. 负责联盟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 负责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4. 负责组织联盟成员单位联合申报政府科技项目(课题)、争取国家和地方对联盟的支持和资金投入;
5. 负责联盟支持的科技项目(课题)的协调管理工作;
6. 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平台建设和联盟的宣传与咨询工作;
7. 负责联盟经费财务管理,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8. 负责受理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9. 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联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联盟大会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2. 向理事长提议召开专项临时会;
3. 提名专家参加专家指导委员会;
4. 按照分工,参加联盟承担的政府科技项目(课题)和联盟内部科技项目;
5. 依据联盟的相关规定,优先优惠享受联盟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使用权;
6. 参加联盟的信息沟通、技术交流等活动;
7. 对联盟工作的监督权利;
8. 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联盟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联盟协议和章程;
2. 树立联盟对外形象,维护联盟的名义和整体利益;
3. 尊重知识产权,保守联盟及获知的其他联盟成员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4. 积极对联盟的发展提出建议和提供支持;
5. 致力于非晶产业链的技术创新,推进非晶行业的发展,致力于国产非晶节能产品的开发、应用与推广;
6. 积极推进联盟成员间的协作和资源共享,逐步建设联盟实验条件,为联盟成员提供先进的实验基地;
7. 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安排。对于承担的项目(课题),有义务、有责任配备最优良的人才和试验装备,为项目(课题)的完成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第五章 加盟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自觉意愿;
(三)在非晶产业链的研发、设计、制造、应用、零部件供应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四)非晶产品的用户或战略合作单位。
第十六条 会员的加入、变更、退出和除名
(一)加入程序:
1. 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盟申请表,递交单位的介绍材料、法人营业执照;
2. 联盟秘书处初审后上报常务理事会;
3. 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4. 签署加盟的相关协议并缴纳年费;
5. 发放会员证,成为联盟会员。
(二)联盟成员主体变更:
联盟成员可以申请主体变更,但此种变更必须无损于任何其他联盟成员的利益及联盟的计划实施和持续发展。
(三)联盟成员的退出:
1.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成员资格;
2. 联盟不返还已交纳的年费和赞助费;
3. 联盟成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四)联盟成员的除名:
1. 联盟成员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损害本联盟利益或声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劝其退出;
2. 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联盟成员做出除名的决定;
3. 凡联盟成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或一年(逾期3个月)不交纳会费者,按自动退出联盟予以除名;
4. 联盟会员退会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5. 联盟成员被除名,联盟不返还已交纳的年费和赞助费;
6. 联盟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六章 联盟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成员单位自筹。联盟可以通过各种成员单位认可的方式为联盟相应工作筹集经费。
(二)国家、地方等各级政府拨付的项目启动资金,申报项目(课题)获得的研发经费等。
(三)联盟会员会费。会费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每年收缴一次,每年六月底前完成。会费标准的分类级别:理事长单位10万/年,副理事长单位5万/年,常务理事单位3万/年,理事单位2万/年。
第十八条 联盟经费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机构
联盟经费由常务理事会委托联盟常设机构设立独立帐目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
联盟经费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财务人员,按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分类核算管理,并严格财务纪律,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政府资助资金由相关项目(或课题)的承担单位遵照国家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联盟活动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向联盟全体成员公布。经费的使用由秘书处负责财务核算,经费使用情况要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常务理事会和联盟大会报告,秘书处每半年向各成员通报一次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联盟经费用途
(一)联盟项目(课题)论证、评估、申报、研发所需费用。
(二)联盟办公经费。
(三)联盟组织的共性技术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申报与维护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联盟章程经2012年9月6日联盟会员(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联盟常务理事会。